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以下新聞


出自於這裡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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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務機要費案出現驚人發展,陳總統夫人吳淑珍遭檢方起訴。高檢署查黑中心指出,雖然總統陳水扁確有將國務機要費用於秘密外交,但也查出總統夫婦未將國務機要費「公款法用」,檢方認定自2002年7月至2006年3月,吳淑珍以他人付款消費之發票(他人發票)詐領國務機要費中之「非機密費」新台幣1480萬元。
陳瑞仁於10月27日第二度訊問陳總統,當時陳瑞仁即已查出部分國務費並未用於公務,而是被吳淑珍用於購買私人物品 (鑽戒、皮鞋、衣服等),陳總統改稱說:「有二種情形,一種是我夫人買來自己用的,這是我餽贈給她的,這部分比較少。另一種情形是我夫人買來要送人的,是送給一些外賓或在婚喪喜慶時送人的。」
因此,起訴書指出,包括陳總統「移花接木」核銷國務機要費、杏林新生製藥負責人李碧君提供給吳淑珍核帳的發票、吳淑珍購買鑽戒報帳約60萬元,第一家庭成員陳幸妤、陳致中、趙建銘等人私人消費的發票,其中確定實際購買人為吳淑珍者,共計29張,金額總計新台幣1,494,224元,其消費內容包括餐飲及購買黃金擺飾、衣服、皮鞋、鑽戒、太陽眼鏡等物,其中有部分物品足以證明是吳淑珍夫人自己使用,而這些都應列在貪污所得中。
起訴書還指出,吳淑珍另一高額消費是94年6月上旬至蒂芙尼Tiffany中山店購買一只新台幣1,327,500元的鑽戒,經查其價金中之276,235元是以SOGO百貨之商品券支出,而商品券的發票日後有用來申領國務機要費,「如果該只鑽戒是陳總統之餽贈,理應全數價金均由國務機要費支出,何以僅部分支出?此種方式亦與一般餽贈有違,足認在吳淑珍夫人消費之當時,陳水扁總統並無餽贈夫人之意思表示,亦無餽贈夫人之事實行為,自不得在案發之後以『追認』之方式認定該等物品係總統對於吳淑珍夫人之餽贈。」因此認定總統夫婦涉及貪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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雖說我認為事情大概不會那麼順利


尤其是最後可能會東搓西搓搓到不了了之....(尤其又看到有些政客說起訴又不等於有罪,要三審定讞才算數這種"最爛道德標準"的說辭)


不過..這不失為一個機會


並且可以為台灣司法樹立一個典範...


所以~~~我們這次還是要推崇並支持承辦該起案件的陳瑞仁檢察官


面對執政黨及總統府的壓力下,仍能不屈於權勢..拿定自己的審查標準


而且這稍微讓我們人民.對於司法跟檢調的期望値提高不少


就看看事情的後續發展如何了~~~


 


不過不管最後結果如何


至少.今天可以說是一場台灣司法界跟政壇的"光榮革命"吧


請大家持續關注這件事情的後續發展唷


真的與我們的未來息息相關~~~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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